5.31-6.05交流群推荐文章 | 周报
荐文周报
5.31-6.05
在5.31至6.05中,“法律竞赛”一共为交流群的同伴们推荐了18篇精选文章,分别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商事仲裁”、“国际经济法”、“国内法”4个主要领域。
以下是各领域的推荐文章,可点击文章标题跳转查看。部分无法跳转的文章,本文将提供链接自行搜索。
国际公法
1.
Breaking new ground – Again? The CERD Committee’s decision on admissibility in Palestine v. Israel
2021年5月20日,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就巴勒斯坦对以色列提出的国家间来文作出可受理决定,并在此决定中认为不需要穷尽国内补救办法即可受理。本文结合卡塔尔诉阿联酋案而对此决定的合理性进行了讨论。
链接:
https://www.ejiltalk.org/breaking-new-ground-again-the-cerd-committees-decision-on-admissibility-in-palestine-v-israel/
国际私法/商事仲裁
1.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条款是否具备仲裁意思,本案例法院认为“该条款没有将合同争议交由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合同条款解释的问题。
2.
近日,中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此前深圳市仲裁委一项关于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法院的这一裁定使市场再一次关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分别于2013年和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要求。法院确认,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中国的兑付、交易及流通;而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的裁决违反了上述文件,因此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涉及中国的虚拟货币交易中,为保证债权的可执行性,必须对支付的约定方式极为谨慎。
3.
《从合同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争议解决方式受主合同约束》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在从合同未对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能否准用于仲裁当中,有待进一步关注。
4.
《协商条款未对仲裁条款表示异议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
2021年2月15日,在Black Sea Commodities Ltd v Lemarc Agromond Pte Ltd [2021] EWHC 287 (Comm)一案中,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法庭王座分庭认为,当事人在协商合同条件时未对所包含的仲裁条款表示异议,而是因其他条款出现分歧,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另外,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乌克兰玉米交易中存在将GAFTA仲裁默示纳入合同的习惯和惯例,故被申请人关于涉案合同默示包含仲裁条款的论点被法院驳回。因此,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故支持申请人的撤销裁决申请。
5.
如题。
国际经济法
1.
2021年5月25日,巴黎上诉法院就加蓬共和国诉Webcor公司案作出判决,撤销ICC仲裁庭仲裁裁决,原因是Webcor公司与加蓬及利伯维尔谈判一项重要协议时,向利伯维尔市长赠送了结婚礼物,构成了 "腐败协议",因此,应以违反公共政策原因撤销由此产生的仲裁裁决。
2.
在刚刚过去的5月,英国、德国以及欧盟在外商投资的监管方面不断出台新的政策,不断强化对欧盟以外的特定外国投资者以及敏感行业的外商投资的监管。其中,英国与德国的新政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结合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的持续影响以及变化中的中欧政治与经贸关系,中国投资人在未来的欧洲投资活动中需要特别关注相关新政带来的重大影响。
3.
2021年5月22日,Enrique Jaramillo在Kluwer Arbitration Blog发布的文章中,从墨西哥撤销能源改革的角度,探讨了《美墨加协定》下的ISDS机制,包括:USMCA下的ISDS机制有何特点?根据USMCA提起仲裁有哪些特定的程序要求?USMCA项下的公平公正待遇范围如何等问题。
各国国内法
1.
近年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在反映反不正当竞争一般规律的同时,也对互联网的专门规定与既有的司法判断标准提出了新的挑战,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应当重构。为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副教授在《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的法理思考与制度重构——以合同性与财产性权益保护为中心》一文中,首先就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的法理进行反思,并就当前若干类型的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挑战进行分析,指出应以企业的合同性权益或财产性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消费者是否受到欺骗或刻意误导作为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
2.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作为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将其应收取账款的债权质押给质权人后,其受领应收账款的权利受到限制。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到质押通知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向出质人清偿债务,否则其清偿行为对质权人不产生效力。质权人有权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取账款以实现质权。
3.
比例原则已被全球法治实践反复证明属于人权保障的利剑,必将成为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标准。为了更好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并消除对比例原则适用范围与功能的误解,有必要探寻比例原则在中国的宪法依据。通过解释我国《宪法》中“权利义务一致性”“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法治国”“征收征用”等条款的尝试,均不能很好或完全地推导出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调整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其功能在于合理确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比例原则内置于权利和权力之中。通过解释我国《宪法》第51条的“权利的限度”条款和第33条第3款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可以得出比例原则在中国具有宪法依据,属于宪法基本原则。
4.
《从19份再审裁定看江苏高院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裁判规则》
本文通过对上述17份江苏高院再审审查裁定汇总分析,指出关于不支持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裁判理由,除了大而化之不怎么讲道理的所谓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信任信赖因素外,还包括其他具体要素,如劳动者已经在其他单位就业等。
5.
进入新时代,尽管我国在法治领域“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但受制于传统的话语体系和宣传模式,上述改革成果的国际传播效果仍不够理想,还存在“对外不会说,说了听不懂,懂了不敢信”现象。今年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把“推进对外法治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作为加强涉外法治的重要任务。作者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内容之后,结合自己参与司法改革与法治宣传工作的经历,谈及如何从5个维度提升法治中国建设的国际传播力和话语权。
6.
不可否认,对于签约场景丰富、签约需求量高的大型集团企业而言,日常经营活动中推广使用电子合同,确实能够极大程度提高签约效率、提升合同管理集约化水平。然而,面对电子签名服务平台动辄以单份签约合同固定价格进行收费的模式来说,企业无疑面临高昂的经营成本支出。在“降本增效”背景下,企业被迫选择一些具备电子签名功能且收费较低的工具系统进行签约,而这些电子签名工具往往因缺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认证服务(下称“第三方认证”),导致企业陷入对电子签约行为有效性的担忧。本文从法律规范视角出发,结合有关电子签名的司法裁判经验,针对企业的此类担忧,提出相应观点和意见,以供企业决策。
7.
关于违法无效合同的不当得利返还,我国法并无明确规定。两大法系大同小异的做法是“全有全无”,具体为不当得利的违法性抗辩及例外规则体系。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虽然删除了不法原因给付规则,但仍可通过对第985条的扩张解释,将“全有全无”设定为违法无效合同不当得利返还的一般规则。我国司法实践则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股权代持纠纷中所持的裁判立场,基于对原《合同法》第58条的扩张解释,在投资已有增值且国家不予收缴的前提下,采取了在受损人与得利人之间进行“比例分担”的返还方案。英国法从形式主义转向结果主义的最新发展、量化修正的比例原则、股权代持中当事人经营行为的存在,三者共同证立了违法无效股权代持适用“比例分担”特殊规则的正当性;但这项特殊规则不应替代“全有全无”,上升为普适于各类违法无效合同不当得利返还的一般规则。无论是“全有全无”还是“比例分担”,不当得利返还对象原则上不应包括金钱的使用价值。
8.
《如何认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经审查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虚假诉讼情形,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依法应予以支持。该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方式,与旧债务并存,债权人既可以根据新债主张继续履行、违约责任,也可以恢复旧债的履行。
其他
1.
“除了风景,剑桥有的多是大师。剑桥一年之行,多多少少也见了一些学术高山。剑桥中心最有名的学者莫过于前所长、现联合国国际法院大法官James Crawford教授。”本文是一篇关于James Crawford教授的怀念文章。
关于Crawford教授更多的介绍,见:https://www.squire.law.cam.ac.uk/eminent-scholars-archivejudge-james-crawford/biography-judge-james-crawf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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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 | 澜 编辑 | Hepb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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